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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販佔用停車格 生意一做2年

自由時報/ 2013.12.17 00:00
按時繳停車費 不繳違規擺攤罰單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黃欣柏/台北報導〕陳姓魚販將貨車停在新北市新店一處公有停車格,就地開張做起生意,警方開了數十張勸導單及告發單,他卻無動於衷;檢方認為停車格不能拿來當作營業場所,昨將他依竊佔罪起訴,建請法官「嚴懲此種無視法律及公共利益的行為」。

檢方依竊佔罪起訴

記者昨走訪該處,發現陳男的小貨車仍佔據該停車格,地上還擺放保麗龍、魚鱗等垃圾,但無法連繫上對方,附近鄰居則說,對此相當困擾。

檢方查出,53歲的陳男從100年到今年11月18日,以貨車佔據新店區建國市場附近同一個停車格,在停車格擺攤賣魚或水果,警方多次取締勸導,仍無法遏止,只好移送檢方偵辦。

檢方開庭時,陳男承認佔用停車格,但辯稱,有按規定繳足停車費,也不影響交通,只是沒繳違規擺攤的罰單而已,不是想竊佔;檢方當庭問他,是否願意把貨車開走,不要再佔用停車格擺攤,他則沉默不語。

檢方認為,停車格屬於國家財產,設置的目的,在於讓不特定人付費停車使用,不能拿來當作路邊擺攤的營業場所。

此外,檢方也發現,警方開立的書面勸導單上,明確記載「受勸導人如不聽從告誡,持續再有違反同條款行為(指長期佔用該停車格擺攤),警方即依法通知到案調查,依竊佔罪移送」等。

檢方認為,警方已盡告知義務,而陳男長期佔用停車格擺攤,事後又拒絕遷移,有竊佔主觀犯意;檢方痛批他惡性重大,除將他起訴,還建請法官「嚴懲此種無視法律及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免助長利己害眾的歪風蔓延,徒增群起效尤之風險」。

官司定讞後才能拖吊

至於公有停車格長期遭佔用,警方能否直接將車吊走?江陵派出所副所長朱建中表示,警方只能針對違規部分向當事人開單,除非法院判決有罪定讞、或當地停管處認定有拖吊必要,請警方行政協助,不然無權將車直接拖離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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