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中租表示,根據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上周發布財稅106號文,其中附件2和附件3,針對中國地區租賃業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發票開立有明確釋義,其中租賃業從事售後回租業務,改回以差額(利息)課稅,本金部分將不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換言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剛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將不再徵收增值稅,執行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F-中租強調,依據附件2規定,其中有關融資租賃增值稅新政執行時間規定,2013年12月31日前註冊資本達人民幣1.7億元,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金不開票」的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達註冊資本規定者,則於次月起執行。F-中租中國地區目前註冊資本約為人民幣18.8億元,符合自2013年8月1日起適用新規定。
F-中租認為,評估此項增值稅新制對公司中國地區售後回租業務,及持續支持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有正面幫助,公司也預期此項新解釋將對公司業務動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