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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支出列公司帳 恐加倍奉還

台灣好新聞/ 2013.12.13 00:00

我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且大多數為家庭企業,因此,不少民眾便將非營業事業的家庭支出費用,甚至罰鍰,列為營業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對此,國稅局強調,與業務無關的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若遭發現不僅企業需要補稅,還將加計利息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的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些營利事業為家族公司,事業的費用常未劃分清楚,使得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不清;而各項罰鍰原不屬營利事業的必要費用,因此,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與業務無關的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

另外,依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亦不得列支。國稅局也指出,近日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鍰列報為營業費用,因此,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外,另外,需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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