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星案評選違失 監院糾正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雙子星案備受質疑,監察院調查認定市府「未善盡投資申請人的信用查證與財務徵信」、「評審會議前就公布投資人承諾事項得分,影響評選的公平性」、「後續採擇優遞補或重新徵求的決策,及決定續辦次順位投資人議約的審定程序冗長」等違失,昨天通過糾正市府,要求改善,另函請法務部查處。

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土地聯合開發案(雙子星案),除招標、評選過程迭有爭議,還爆發國民黨市議員賴素如貪瀆弊案,引發重大爭議。

監委劉玉山、陳永祥、葉耀鵬及余騰芳聯合調查本案,經約詢市長郝龍斌及相關機關業務主管,查知總投資金額逾七百億元的雙子星開發案,經市府評選太極雙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團隊,為投資申請人第一順位,卻遭質疑評選過程有弊端。

得標廠商並未如期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繳交履約保證金十八.九八億元,市府對後續處理事項延遲不決,確有違法失職情事,案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監委指斥,市府欠缺投資人信用查證機制,賀川國際公司與森都市企劃株式會社,曾參與本案第三、四次投標,因財務能力資格不符,未依投標保證金額度電匯,而未取得投標資格。財務能力存有爭議,捷運工程局應予注意,但第五次審查時,發現太極雙星團隊檢附賀川公司「委託投資申請代理書」,主張為合作人,但其實賀川以轉投資方式參與投標,捷運局既已得知,卻未建立警示機制。

監委表示,太極雙星團隊成員包括馬來西亞商怡保花園有限公司、谷中城私人有限公司,但捷運局未能查證其履約信用能力,造成太極雙星資金未到位,喪失簽約權利,再次延宕開發案的推動。

監委還認為,捷運局申請保證金下修,從三.五七億元降為一.三億元,徒增投機廠商;評審日期訂定不夠嚴謹,徒增洩密疑慮;部分評審因任兼職投標團隊而請辭,評審日期更動及替選委員資格造成質疑;評選過程未重視審查意見彙整,標準有失公正,評分表彌封程序欠缺雙方認證。

又,市府自今年二月二十二日、太極雙星喪失議約權至今,仍未與第二順位投資人完成審定及議約,也未訂出全案完成期限。負面評價及報導多,市府沒有對外的檢討與回應,對惡意投標廠商的行為莫可奈何,損及政府形象,都有違失,因此通過提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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