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證券交易法自2006年即已引進獨立董事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在2011年進而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包括股票公開發行的金控、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金管會並在今年11月28日預告將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2015年至2017年間完成獨立董事設置,金管會對獨立董事所需具備的資格及條件訂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選任及任職期間,均應確實遵循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