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寫「公辦民營學校在台灣之我見系列」文章,分享我在公辦民營學校擔任9年志工以來,深刻的感動與無奈的感受,也向為台灣多元化教育發展而犧牲奉獻的先鋒者致敬,感謝有你們,家庭才能享有教育選擇權。教育部蔣偉寧部長承諾將於2013年12月提出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版)立法院的前夕,期待柳暗花明又一村,未來辦學空間能更開闊。
國際公辦民營學校快速發展
《時代雜誌》的封面故事曾報導:「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立學校教育最新、最佳的希望」(引自Hassel, 1999)。《華盛頓郵報》認為:「今日美國教育中,只有少數點子可以像特許學校一樣建立如此的動力」,特許學校在美國、英國、西班牙蓬勃發展,如雨後春筍,幾千所學校快速成立。
根據2012年11月14日公佈的一份報告,全美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招生去年增加了20萬學生,現在突破200萬。西班牙在2005年時,初等教育的公辦民營學校有3,016所,佔總比例的22%,中等教育的公辦民營學校有2,744所,佔總比例的36%,其公辦民營之法令規章完備,值得台灣參考。2011年為止,西班牙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民營中小學,總計有5794所,6年期間增加近3千所。
英國女皇在2010的7月27日頒布 Academies Act 2010,開放讓任何家長、老師、慈善團體和企業成立學校。這些學校將靠國家稅收來維持營運,學生可免費就讀,不得有入學挑選,但不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管制。英國已有 203所 academies,而其他的公辦學校在該法通過之後皆可申請成為獨立的 academies,已經有超過7成學校向教育大臣表示願意,其中有828所已符合條件在9月開學時就可以成立。
十年發展反而不到十所學校
台灣發展十年,目前僅成立9所小學:宜蘭縣人文國民中小學(特許)、宜蘭縣慈心華德福實驗國民中小學(特許)、新竹大坪國小(特許)、桃園縣諾瓦小學(BOT)、台南慈濟高級中學(BOT)、台南慈濟國民小學(BOT)、雲林縣蔦松國民中學(特許)等,日前雅歌實驗小學遇重大困境已劃下句點,而其他學校也正面臨諸多問題與挑戰,岌岌可危。
立法風潮於103年將超過十個縣市
自民國88年修訂的國民教育法通過私人興學條文,民國89年教育基本法公佈實施後,依據其中第7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陸續有分別為高雄縣(民89)、台南市(民89)、宜蘭縣(民90)、台中縣(民90)、台北縣(民92)、台中市(民92)、桃園縣(民92)、台北縣(民92)、嘉義縣(民94)、雲林縣(預計103年通過)、台北市(預計103年通過)、金門縣、花蓮縣研議制訂催生中。
目前已有9縣市通過了公立學校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使得公辦民營學校有地方縣市政府層級法源的依據,也有正式運作開辦的案例。中央立法行動更顯得迫切。
「第三類型」學校
公辦民營學校特許模式,不應歸類為「公立」或「私立」學校,應為台灣「第三類型」學校。苦於並無針對此創新模式量身訂做的立法,過去被定位成不適合其發展之「公立」或「私立」學校,不但讓公辦民營學校的經營受到限縮,也失去立法鼓勵私人興學的精神與初衷。
公辦民營學校面臨的困境
宜蘭縣是最早成立兩所公辦民營人文國民中小學及慈心華德福實驗中小學,「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於100年重新修正為「宜蘭縣屬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條文內容明訂縣府監督管理的各項細則,從原本「對等合作」契約開放彈性自主之關係,轉變成「從屬管理監督」之關係,民營自由辦學空間不在,面臨開倒車,回歸一般公立學校的情境。
因地方自治條例之法源位階太低,無法排除繁多的中央法源,例如國民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土地法等中央法令,因而產生行政契約與中央法源諸多矛盾抵觸之處,嚴重影響創新實驗教育經營與組織管理之發展,導致學校諸多亂象,讓熱心教育創新的經營者陷入辦學困境與觸法危機,戰戰兢兢、如履薄冰。
面臨縣市公務系統依法行事作風,處處牽制私人興學自由,缺乏彈性監督管理方式,又缺乏善意輔導與協助機制,因此,私人興學非但未受到鼓勵,反而因公務避責而備受限制。為避免重蹈覆徹,宜蘭經驗的困境與反思修正,與創新教育經營的優勢典範,將為未來各縣市新設公辦民營學校辦學的重要參考歷程。
(人文國中小、人文行動高中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