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所長白嫖 判2年8月定讞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桃園縣警局埔子派出所所長洪明發(60歲),93年間與一下屬到轄區內的應召站白嫖,纏訟9年,高院更三審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洪5年4月、減刑為2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洪明發明知轄內桃園市長春路許姓業者經營應召站,收容以探親名義來台賣淫的中國籍女子,涉嫌妨害風化,卻未查緝、取締,反而與之交往博感情。

93年1月某日凌晨,洪員、吳姓警員及另一友人,聚餐酒後思淫慾,由吳員打給許姓業者,要求安排3名賣淫女到汽車旅館,但因夜深找不到汽旅,3人直奔應召站就地解決,完事後沒有付錢,拍拍屁股走人。

桃園縣調查站事後接獲線報,指3人到應召站內白嫖,逮人後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偵辦,吳姓警員一審即已認罪,獲判刑2年、緩刑5年確定。

洪明發則纏訟多年,一審被判刑7年,更二審曾被改判無罪,更三審又改判有罪,考量他所獲的不正利益只有嫖妓消費,金額不高,且適用減刑條例,判處2年8月,獲最高法院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