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2.事實發生日:102/12/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不適用。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主文係駁回兆豐銀行對本公司延展裁定之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