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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時權益保障問題

大成報/ 2013.12.04 00:00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彰化報導】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指出,由於外配離鄉背井來到台灣,面臨家暴的威脅時,在文化與語言隔閡下,往往求助無門,不清楚有哪些資源可以提供協助。以下為常見證件與居留問題,為移民署所提供常見問題。

一、證件問題:

Q1:外籍配偶護照和外僑居留證遺失,向何單位報案?

A1:外配護照遺失,持2吋照片2張向居住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報案,之後持報案證明,向該國駐臺辦事處申請補發;外僑居留證遺失,至居住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

Q2:外籍配偶證件遭配偶惡意扣留,該怎麼辦?

A2:外籍配偶的證件遭配偶惡意扣留,可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助取回證件;若配偶拒絕交還,外籍配偶可持警察機關開具之報案處理證明,及其他身分證明,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補發新證件。

Q3:大陸籍配偶阿珠 (化名)婚後依親居留期間與配偶阿德相處不睦、時常吵架,阿德常威脅不當阿珠申請居留案件保證人,阿德的威脅對阿珠有何影響?

A3:現行規定大陸人士申請居留案,除團聚案件需保證人外,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皆不需保證人擔保,所以阿德的威脅,對於阿珠辦理身分證件不會有影響。

二、居留問題:

Q1:外配受家暴和配偶兩願離婚,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1:外配受家暴領有保護令,和配偶協議兩願離婚是不可繼續留在臺灣的。

Q2:外配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和配偶離婚,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2:外配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其身分轉變為取得國籍之無戶籍國民,若與配偶離婚後不用出境,可依規定辦理定居證及身分證。

Q3:外籍配偶被配偶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在臺灣有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可以繼續留在臺灣嗎?

A3:

(1)外籍配偶: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4款規定。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2)大陸籍配偶: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4目及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原因消失,有下列情形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

有關外籍配偶遭家庭暴力時,若有其它身分權益保障問題,可洽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諮詢:電話04-8349614 (免費) 、04-8347640 (免費 )、04-8343307 ( 免費) 、04-8344830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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