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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施暴脅迫醫事人員 可重判5年

自由時報/ 2013.12.03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台北報導〕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女護理師,引起社會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罰責,未來民眾對醫事人員施暴或脅迫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並比照公訴罪精神,對於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比照公訴罪精神 涉刑責應送辦

有鑑於醫院暴力事件頻傳,衛福部長邱文達表達全力支持修法,希望將醫院暴力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但法務部反對公訴罪,立委也持不同意見。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質疑,若修法成公訴罪,未來醫院將變成「太上皇」,病患反而無法獲得保障,但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認為,醫護人員在第一線搶救生命,絕對要立法保障其權利,最後委員會動用表決,以七比一通過初審條文,公訴罪並未入法。

一般滋擾行為 至少罰三萬元

根據初審通過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式,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若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罰責部分,若發生一般滋擾或妨礙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加強暴、脅迫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憂心不利醫療糾紛弱勢病患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批評,若照初審修法草案內容,未來民眾抬棺抗議就會被起訴,並面臨五年以下刑期,她認為立法不嚴謹,恐讓弱勢病患或家屬在醫療糾紛時,因採取特殊手段而遭受更大的壓迫。

衛福部的書面報告指出,近年來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礙醫療機構安全及醫療業務執行的案件明顯增加,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各縣市衛生局回報全國案件共六百八十一件,導致醫護人員心生恐慌,追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現行罰則甚輕,很難具有嚇阻效果,且醫院或當事人多半不願主動提告,警察機關排除事件後,也沒有積極移送檢察官偵辦,讓施暴者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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