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倬雲被控於民國99年1月間,在大陸地區,以口述方式,由大陸地區記者撰寫出版「許倬雲談話錄」書籍,書中指「李敖聰明有餘,沒有章法。我和李敖之間很不愉快,因為他說謊、偷書」、「等到李敖要畢業的時候,我不蓋圖章,所以他沒畢業」、「蕭孟能捧李敖出來,當他是朋友,他把朋友家裡的字畫偷掉」等語。
許倬雲主張,在書籍第一版出版後,發現有非約定出版內容未刪除,即要求出版社刪掉批評李敖的內容,他也積極要求出版社回收書籍,避免內容繼續散布,並無誹謗之意。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書籍在第一版出版後,使李敖在社會上評價受貶損的文字已開始散布,許倬雲過目書籍初版後為其寫序,顯見書籍內容均經他事前口述並事後審核同意,判決他賠償李敖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