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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遏阻醫院暴力事件

中央商情網/ 2013.12.02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3年12月2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對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

初審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修法也賦予醫療機構責任,醫療機構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安全。

此外,初審條文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反對初審條文。她表示,新增罰責不夠嚴謹,萬一往後產生醫療糾紛,弱勢者採取特殊手段,例如抬棺抗議,恐會因為「對執行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遭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弱勢者將遭受更大壓迫,修法周延性有問題。

親民黨也對修法表達不滿,親民黨發言人吳崑玉表示,親民黨團去年就提修法,強暴、脅迫、恐嚇或滋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導致執行醫療業務人員受傷,應移送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不受刑法287條須告訴乃論的限制。現在的初始條文乍看很好,其實只是跟現行法沒太大差異。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李偉強會後受訪表示,過去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又觸犯刑事責任者,回歸一般刑法規定;修法則在醫療法中另訂罰則,觸犯相關刑事責任者可優先適用。

記者詢問,為什麼不將「公訴」明寫在法條中?李偉強說,畢竟「公訴」只是個口語用詞,修法已達到非告訴乃論罪的實質效果。

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陳節如則說,為了加強對醫糾事件的病患、家屬保障,應該加快腳步通過醫療糾紛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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