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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密帳案判決違法經驗法則

中央社/ 2013.12.0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前總統李登輝涉國安密帳案獲判無罪後,特偵組今天表示,判決有諸多違背經驗法則、判決理由矛盾等違法情事,決定提起上訴。

特偵組在民國100年間認定李登輝、劉泰英涉侵占國安局密帳公款779萬多美元,透過洗錢購買台灣綜合研究院辦公室及支付開銷,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兩人。台北地方法院11月15日判決李登輝無罪,同案被告劉泰英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特偵組指出,原判決採信李登輝稱總統國事繁重,日理萬機,對國安局有以年度預算結餘歸墊「專案基金」細節不復記憶,這部分與事實不符,因為動支經費,「事先」必經李登輝同意,而且本案金額龐大,李登輝怎有不知情的道理。

特偵組說,以相關卷證顯示,當年台綜院確有大額資金需求而成為本案被告的犯罪動機之一,李登輝也是現任榮譽董事長,其女兒則為副院長,以合理推論李登輝知道台綜院有資金缺口。

特偵組強調,原判決未綜合證人徐炳強、被告劉泰英與李登輝的歷次證(供)詞,及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僅擷取徐炳強於原審證稱無法確定李登輝是否事先知情的片斷言語,及李登輝未於備忘錄上簽名確認等情,予以割裂分別評價。

特偵組說,原判決明顯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自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

此外,原判決認定台綜院「第四所」僅是劉泰英作為掩飾A錢犯行的搪塞藉口,卻又於李登輝無罪理由部分表示,「依前述如係指支援台綜院第四所,亦難認有何不法之意圖」,但未敘明理由,原判決在兩者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理由,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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