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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PO網 也違個資法

自由時報/ 2013.12.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新北報導〕王姓男子為整前女友,將性愛公約、情史等私密內容與照片PO網,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王男行為也同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重可處2年徒刑;至於妨害名譽部分雖遭判刑,王男卻未撤掉文章,女方上訴時,可以對方無悔過之意,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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