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報網今天報導,「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大陸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日前披露一份上報大陸中央的官邸制建議方案。
方案建議,確立官邸制範圍不一定只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的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有利於廉潔4個原則出發。
方案建議,範圍宜限定在4類對象:
一是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政治協商會議(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三是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四是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例如組織部長、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另外,方案建議,除了官邸,並實行「公宅制」,對象主要指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任職期間由國家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
報導指出,具體來說,公宅制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除中共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大陸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1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