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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員關心大里公所被判國賠8萬再上訴 問題

大成報/ 2013.11.29 00:00
【大成報記者黃義雄/台中報導】前年九月大里區一位二十歲女性上班族,騎車經過元堤路因坑洞摔傷請求國賠,一審法院判大里區公所須賠8萬7736元,但公所認為車禍與坑洞無直接關連,拒絕賠償而上訴第二審。議員黃國書質疑公所為何寧願花12萬元律師費,也不願賠給這位女性?若公所第二審再輸,他一定會要求追究責任。

議員黃國書今(29)日在議會質詢指出,這位二十歲的年輕女性前年九月在元堤路因路面坑洞騎車摔傷,不但毀容且腦震盪,傷勢嚴重,休養一年無法工作,因為家庭經濟艱困,提出國賠請求六十三萬多元。經過二年纏訟,一審法院判大里區公所賠8萬7736元,但公所認為當事人受傷與道路坑洞無直接關連,還說是當事人機車太舊,因此堅持不賠。

黃議員表示,法制局長林月棗也曾為此前往大里區公所溝通,但公所承辦人員仍堅持車禍與坑洞無直接關連,不願賠償。寧願再花7萬請律師再上訴二審,連同一審律師費5萬,共花12萬,也不願賠當事人8萬多元。

黃議員表示,若是牽涉上億元的國賠案件,他也支持市府上訴三審。但市府今年編列四千萬元國賠準備金,往年常都未用完而繳庫。他質疑為何要為這樣少的國賠金與民爭訟。認為二審大里區公所很可能再輸,屆時他一定會要求追究責任。

法制局林局長也表示,曾與各機關溝通,強調每件國賠案都是民怨,這件案子請求金額不高,機關應站在請求人的立場,同時也考量訴訟成本,對請求人友善一些。

黃議員也建議,未來若國賠案經一審判決市府敗訴,而金額在10萬元以下,明顯低於兩次律師委託費,市府應不再上訴,以節省經費。林局長則認為,每件個案都不一樣,必須考慮公務員是否有故意過失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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