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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科目流用數額入法

中央社/ 2013.11.29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部分條文,預算科目流用數額納入法律規定,避免流用額度彈性太大,易生弊端。

現行預算法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的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其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各用途科別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但流入與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科目流用除不得為用人經費,也不得用於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盧秀燕表示,原本預算科目流用規定是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30%。不過,政府預算來自人民,一分一毫都要珍惜使用,如果流用額度彈性太大,易生浮濫弊端。

她說,科目流用規定納入預算法規定,並限制流出、流入額度較合理。

此外,院會也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薛凌提案,將國民幸福指數變動趨勢納入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資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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