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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貸還完離婚 女判賠前夫

中央社/ 2013.11.26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6日電)一名林姓軍人婚前以軍中優惠貸款幫女友還學貸,兩人婚後一年多離婚,男方向女方訴請償還,女方以「感情上之無償贈與,並非借貸」拒絕。法院判女方必須還錢。

根據台東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林姓軍人追求女方時,女方剛從大學畢業,背負新台幣73萬元的就學貸款,林男為幫女友償還學貸,申辦國軍優惠貸款60萬元,協助女友償債。兩人後來於民國94年7月間結婚。

不料婚後一年,兩人感情生變分居,後來離婚。林男多次打電話希望前妻還錢,女方置之不理,男方一狀告到法院。男方主張,這筆錢是前妻婚前向他借貸。

女方向法院表示,她在婚前就已清楚告知前夫自己有73萬元的就學貸款,是前夫為了追求她,自願向軍中貸款幫她償還就學貸款,這是「感情上之無償贈與,並非借貸」,且結婚後家庭生活費用都她負責,已還清前夫的債。

法官傳喚證人時,證人稱確有聽過女方曾有意還錢,認定兩人屬借貸關係,而女方也無法舉證男方是自願無條件代她還學貸,不採認女方說法,判決女方必須償還前夫幫忙墊付的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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