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帶職帶薪公務員全時進修結束,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應為進修期間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考試院於修法說明表示,訓練資源有限,修法是為加強帶職帶薪公務員貢獻所學,推動機關業務。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高階公務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查詢。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帶職帶薪公務員全時進修結束,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應為進修期間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考試院於修法說明表示,訓練資源有限,修法是為加強帶職帶薪公務員貢獻所學,推動機關業務。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高階公務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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