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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扶養親屬 前提須「同居一家」

台灣好新聞/ 2013.11.26 00:00

儘管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歧視」條款已取消,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才可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乙君,經該局查得乙君自97年4月1日出境後至102年1月12日才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此,國稅局否准認列乙君免稅額。

甲君不服,之後主張乙君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不過,其確有扶養乙君並匯款供其生活的事實。 經國稅局以乙君101年度久居國外,顯未與甲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甲君與乙君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 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判例,倘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無家長家屬關係,縱有資助,其資助行為基於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由於基於雙方的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作為要求扶養的根據。財政部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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