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某向法院指控,李婦前年10月來台,兩人只同居一個月,李婦就北上當看護,他則住在榮民之家。他表示,李婦很少來看他,探視時只會談中國家屬和購屋夢,李還常跟前夫傳簡訊。
他向法官表示,李婦動輒開口要錢,向外人借錢還要求他簽借據,質疑李婦為錢下嫁;但李婦強調,丈夫當初同意她工作,以支付中國四川的房貸,還表示只要每個月來看他就好,她的薪水扣掉房貸和生活費,所剩無幾,只要有休假,就會到榮民之家和丈夫生活幾天,履行夫妻義務;李婦也否認和前夫搞曖昧,她說前夫透過兒子得知她的近況,才傳關心簡訊。
法官認為,兩人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結婚,雙方差了33歲,駱某當時提出的結婚條件誘人,李婦才下嫁,雙方缺乏感情基礎,已經難以維持婚姻,因此判決離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