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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布食品檢驗 必備3要件

中時電子報/邱俐穎/台北報導 2013.11.24 00:00
近年來媒體瘋檢驗,從泡麵、醬油、飲料、便當無所不驗,但此次《商周》乳品檢測報導卻踢到鐵板,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發布訊息單位要有「社會責任」依法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這3項資訊在報導時缺一不可。

三聚氰胺、塑化劑、順丁烯二酸澱粉,到近期的黑心混油風波,台灣食品風暴不斷,讓民眾「食」在不安,近年來媒體也開始投入檢驗,從泡麵、醬油、飲料、便當無所不驗,試圖揪出食品問題,但6月新上路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檢驗資訊公布予以進一步規範。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姜郁美強調,新上路的《食管法》第40條明文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這3要件缺一不可,但《商周》這3項資訊皆未提供,因此要求提供檢驗資料進行說明。

衛生福利部發言人王哲超指出,《商周》報導中揭示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進行檢驗,但卻未提及詳細從前端樣本萃取、檢驗條件、檢驗極限、檢驗量等相關資訊,另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也未清楚說明。

為避免資訊錯誤造成民眾恐慌,《食管法》修法增訂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者,應確保檢驗品質與結果的正確性,消基會因時常公布檢驗資訊,當時第40條入法也曾被質疑為「消基會條款」,引起消基會反彈,批政府箝制民間團體檢驗權。

王哲超強調,食品檢驗項目很多,檢驗單位的檢驗能力、檢驗儀器、檢驗方法都可能影響檢驗結果,若檢驗資訊未進行確認,就擅自發布,極可能引起民眾恐慌,入法就是盼提醒發布訊息單位要有「社會責任」。當時第40條入法時原本有相關罰責,但最後修法時被移除。

王哲超表示,食品來自大自然,多少會含一些自然界本來就存在的物質,食品不可能零風險,而是風險應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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