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將毒性化學物質依對人體傷害的嚴重程度分為四類,一、二、三類對人體、環境危害較大,規定較嚴。這次修法也將加強掌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即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由現行申報備查制改為核可制。
另外,「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修正案」規定法官在酌定親權時,應評估當事人有沒有不當爭取行為,除參考社工訪視外,也能委託警察、稅捐、金融、學校等其他機關團體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藉此避免屢見離婚名人為爭取子女監護權,搶登媒體版面,進而傷及無辜孩童。
教育法案方面,「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未來公職人員轉任私校的退撫儲金,原由政府負擔的三十二.五%,改由私立學校負擔。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修正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七條修正案」,主要內容為地方政府可提出「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以促進保存及延續本土語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修正案」將讓大專能更有彈性地聘任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者」,不受學歷限制。但該條款審查時,有立委認為這是「吳寶春條款」。
立法院昨並通過「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國軍現有的九個訓練學校將降編改制為訓練指揮部或訓練中心,而校長也由原來的少將降為上校編階;未來軍事學院將只保留三軍官校、國防大學與中正預校等五所學校,陸軍砲兵學校等九個訓練學校將降編為訓練指揮部或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