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建立化學物質登錄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製造或輸入每年達一定數量既有化學物質(國內化學物質資料庫中已有登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90天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上述兩種化學物質都應經核准登錄後,才能製造或輸入。
登錄資料應包括製造或輸入情況、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若未依規定取得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須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2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要求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此外,現行法將毒性化學物質分為四類,一、二、三類對人體、環境危害較大,運作規定較嚴。修法加強掌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運作情況,現行申報備查制改為核可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未來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相關事項,並具備毒性化學物質的物質安全資料表。販賣或轉讓第四類化學物質時,運作業者應確認交易廠商是否已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登錄管理規定時,應納入奈米物質定義與登錄規定,並要求「奈米化學物質與非奈米化學物質,即使分子式相同,也是不同物質,應該分開登錄」。非奈米化學物質登錄門檻不得高於年運作量1公噸以上,奈米化學物質登錄門檻不得高於年運作量1公斤以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表示,先進國家已逐漸重視奈米物質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影響,特別是第一線生產勞工易首當其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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