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贈屋翻臉不扶養 法院判還
江姓婦人主張,兒子潘男民國100年12月間表示願意扶養她到終老,她見兒子態度誠懇,答應將新北市板橋區一處4樓的房產和土地贈與給兒子。
江婦指出,她存款用盡後,向兒子索取生活費,不僅遭拒絕,還被趕到5樓頂樓加蓋的鐵皮屋,環境惡劣,屋內沒有冷氣,電視也無法收看,且三餐不濟,時常以水充飢,為了生存,只好向女兒求援。
江婦表示,曾多次試圖與兒子商量,但卻被冷嘲熱諷,甚至出言「妳怎麼不去死一死」、「死了我也不會送妳出去」、「妳活該死好,錢全部給我」,同住4樓期間,以言語斥責、羞辱,造成她罹患憂鬱症。江婦因此提告,要求兒子塗銷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
被告潘男則主張,姊姊不願與母親同住,母親先前數十次到租屋處下跪,求他回家同住生活,且受贈時並未答應母親任何條件。
潘男指出,從100年12月起,每個月都有給母親新台幣3000元到5000元生活費,且支付勞健保、水電、旅遊等費用,但母親卻時常到巡守隊飲酒作樂,酒後發瘋,半夜才回家,不到月中就把錢花光,因他不願意再給錢,母親才會心生不滿提告。
另外,潘男表示,同住期間,房間因漏水嚴重,且母親多次表示不想看到兒子一家人,希望獨居,才會搬到5樓,且母親因不希望浪費錢,且以身體差容易感冒為由拒絕裝設冷氣。
新北地院經勘查現場發現,江婦居住的鐵皮屋內凌亂不堪,冰箱食物不足,部分食品也過期,電視確實無法收視,相較被告住家明顯有天壤之別。
另外,法院認為,潘男支付的生活費顯然低於一般日常生活所需,法官並引用論語為政篇,「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說明潘男不擇手段誣告母親,並非孝順。
法官指出,縱使原告確有酗酒、發瘋等失緒行為,被告應循正當管道尋求協助,並非以謾罵、隔離方式,導致母親情緒更加不穩。
法官依民法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判准江婦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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