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倪姓遊民與林姓男子民國92年間借住於桃園縣龜山鄉一間空屋,平時均以撿拾垃圾在空屋客廳作資源回收分類為業,1名蕭姓男子則因失業也暫住空屋的客廳內,3人因而結識。
判決書指出,3人在92年1月4日一同烤魚飲酒,因政治立場不同發生口角,進而互毆,後來3人情緒平復後繼續飲酒,蕭男突然持酒瓶毆打林男至右眼流血,倪男則在旁勸架,蕭男承諾不再毆打,不過,林男卻反擊報復,拿酒瓶敲砸蕭男頭部。
倪男見狀,一時情緒失控,拿水果刀朝蕭男腹部猛刺1刀,導致使蕭男失血休克而死亡,倪男見狀隨即逃逸。
判決書指出,倪男在100年3月2日涉嫌毒品案,遭警方逮捕,經採驗DNA比對與92年殺人案發現場所留下的寶特瓶瓶口遺留的DNA相符,確認倪男就是凶手。
桃園地院今年7月,依殺人罪判倪男14年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今天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