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部分陸資來台辦法 待服貿過關才生效

中央廣播電台/劉靜瑀
12 年前
針對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陳其邁以及民間團體質疑,經濟部以行政命令方式,開放陸資可以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進行投資,且不受投資業別項目規定說法,經濟部投審會今天(18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上週已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9及11條,其中第8條第2項條文,原則上將等兩岸服貿協議生效之後,另以命令公告生效日期。

投審會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第2項條文,主要是規範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比例,條文當中也明訂,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如果沒有涉及國家安全,應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同意。投審會表示,有關陸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之外項目,原則將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後,再行公告生效。經濟部官員指出,未來陸資製造業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規範將比照外資,但陸資來台還是得要經過專案審查,而服務業部分則比照WTO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