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在台中市開設薑母鴨店,去年1月間與妻子在店內宴請來訪的胞姐及姐夫,家人聚餐飲酒甚歡;送客時,王男先搭姐夫肩膀,並親臉頰;再親吻在旁姐姐臉頰。
剛好店內一名女員工迎面而來,王男竟環抱女員工,碰觸胸部,強行強親吻臉頰,雖女員工扭動身體但無法掙脫,王男續再摟腰親嘴。
過程中導致女員工頸部扭傷、頸椎骨折及下巴等處瘀青,案經女員工提告。一審依強制等罪判王男徒刑9月,王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以王男坦承酒後失態,已與女員工以新台幣28萬元和解,且女員工表示不再追究,認定王男是酒後嘻鬧,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