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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間上限縮短」,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大成報/ 2013.11.12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配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施行,於98年7月15日公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本次修正主要係將範本「電子票證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規定納入應記載事項中,並檢討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限(24小時)之規定,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俟金管會公告後,對消費者權益保障進一步。

「一卡在手,悠遊全台」,悠遊卡公司獲准為發行多用途電子票證專業發行機構後,悠遊卡已成為民眾生活上相當便利之支付工具,其發行量已達4,000萬張;各類「記名式悠遊卡」發卡量亦已逾650萬張。為提昇保護電子票證持卡人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及掛失風險承擔等權益,增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範,並修正「範本」條文。其增修正內容如次:

一、 縮短記名式電子票證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限:明訂無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掛失止付;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後被冒用之損失歸屬,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非線上即時交易」(如:悠遊卡)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完成掛失手續後12小時內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目前經協調悠遊卡公司自本(102)年8月1日起將持卡人掛失風險承擔時間,調降為3小時,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 保障電子票證持卡人因毀損、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之換卡責任:規範電子票證如有毀損,或記名式電子票證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而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電子票證換發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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