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重新鑑定費用支付補充說明

大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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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為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就近性及方便性之身心障礙鑑定,指定本市25家醫院,受理身心障礙鑑定服務,並依法每年編列身心障礙鑑定費。102年度編列鑑定經費總額:21,226,000元,提供醫院鑑定醫師及專業人員執行鑑定之費用。身心障礙者因疾病於醫院定期就診追蹤,可以健保給付,如近期內已有檢查紀錄之障礙鑑定,原則上不需另作額外檢查;然若因鑑定而非疾病治療所產生之檢查費用,因健保不給付,皆可能衍生自費檢查狀況。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曾多次於相關會議中,反映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項目及費用問題,亦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示,於102年5月29日該部釋義,身心障礙鑑定費包含單項及多項鑑定費、單項及多項到宅鑑定費、交通費等,以提供鑑定醫師及人員費用。上述項目外之費用,請本局本於權責辦理。囿於身心障礙鑑定所含之項目及費用甚為龐雜,若無明確之規範,將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沉重之負擔與市府財源及相關福利排擠。 陳市長菊於議會質詢時允諾及指示集結本市立法委員,聯合向中央爭取財源及修法,以解決此等中央立法、地方買單之不合理現象。

高雄市所有市立醫院皆為身心障礙指定之鑑定醫院,如台北市有成立身心障礙專門鑑定中心,本市將參照辦理;並協調市立醫院盡量協助其他醫院無法處置及困難個案之鑑定服務。民眾如欲前往非原診療院所申辦鑑定時,需備妥相關病歷摘要及檢查紀錄,可避免醫師因無相關病歷資料參考,要求重新檢查而衍生自付費用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