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識條文明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法院得因請求權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根德原提案內容明定,因過失所致損害,得依侵害情節,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但經協商後,決議刪除。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表示,由於立委認為如車禍、竊盜等一般性案件,能否以懲罰性賠償金嚇阻;協商後,法務部尊重,但認為不該擴大,應侷限在故意侵權行為,不包括過失。
他說,損害額包括財產與非財產損害,如偷新台幣500元的書,沒非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最高1500元;如果是打傷人,可能有非財產損害,除醫藥費、扶養費等財產損害,再將非財產損害加起來綜合,由法院酌定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至於能否適用到食品安全範疇,懲罰黑心廠商?陳明堂表示,可適用,但另有規定就以特別法優先,如在消費者保護部分,以消保法為通法,其他不屬於消保法範疇,就可適用;此外,公平交易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特別法,也有規定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