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受訪表示,立法院曾在2008年朝野協商決議要求陸委會儘速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5年過去了,陸委會至今沒有提出任何版本,藐視國會。
陸委會表示,2008年10月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行政院儘速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一案,行政院已在同年11月11日函復立法院。
陸委會說,兩岸條例針對兩岸簽署協議的處理,已有相關機制;再者,目前政府推動兩岸協商事務,依照相關機制運作,在合憲合法的監督下進行兩岸協商談判。第三,依據憲法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已有監督權限。
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已屬特別法性質,特別法上另立特別法,將造成法律體例疊床架屋;現行兩岸條例的規定,符合釋字第329號等理由,研議尚無另訂專法的必要。
另外,李俊俋表示,他已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兩岸協議應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增訂兩岸協議簽署前,行政院長應向立法院提出報告,立法院得經院會議決,派員參與協議談判等。
李俊俋也與民進黨籍立委姚文智等人共同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基於主權在民原則,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不得違背台灣人民的意願,應加強國會監督機制,明訂兩國協議的簽屬與審查應公開進行,不得祕密為之。總計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