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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民營電廠拒降價 糾正台電

中央社/ 2013.11.06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6日電)監察院說,台電、經濟部任由9家民營發電業者聯合抗拒調降費率,長期承擔過高的不合理購電費率,今天通過糾正。

監察院指出,台電以高於自己發電成本的價格,向民營電廠購電,引發外界質疑,台電、經濟部與民營電廠協商調降購電價格,民營電廠卻成立協進會,協議共同拒絕調降費率。公平會日前已對民營電廠的聯合行為,開罰新台幣60億餘元,創史上記錄。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劉玉山、吳豐山、馬秀如、葉耀鵬提案,糾正經濟部及台電公司。

劉玉山說,台電協商協處作業不力,歷經5年10個月,才與所有業者完成修約調降購電費率,台電因此多增加59億元的支出。

劉玉山指出,今年8月間,台電與9家民營電廠的修約才陸續完成,修約成效追溯到去年12月,台電預估每年減少購電支出15.4億元;若從合約存續期間計算,台電共可減少購電支出249億元,由此可見修約重要性。

針對台電購電相關疏失,劉玉山說,監察院去年已彈劾了台電前董事長陳貴明、前總經理涂正義等人。

劉玉山也說,台電投資台汽電公司,台汽電又轉投資國光、森霸、星元及星能4家民營電廠;台電向民營發電業者購電,彼此利害衝突,台電主管財務、轉投資事業的副總經理,卻以「留資停薪」方式擔任具實質影響調降購電費率修約作業的台汽電公司董事長,是否違旋轉門條款,將送給法務部核處。

葉耀鵬說,台電透過台汽電轉投資的民營電廠負責人,法律上與台電是委任關係,每次談判調降購電費率,這些負責人是否盡到維護委任人權益的職責,或者涉及刑法背信罪,監院一併函請法務部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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