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宣稱不受肥咖法案規範作賣點?資誠:明辨免受損

NOWnews/
12 年前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美國FATCA公佈至今,「法案內容與實施方式」在最終法案的施行細則頒布與美國國稅局多次發布的解釋函令後已相當清楚,資誠周思齊會計師提醒,但坊間仍有許多的以訛傳訛,甚至聽說有金融機構以宣稱自己不受肥咖法案規範作為賣點,在市場上積極的搶客。

周思齊強調,FATCA針對特定的地區性金融機構的確有簡化的合規流程,但不代表這些地區性的金融機構完全不受肥咖法案的規範。

周思齊表示,FATCA的地區性金融機構可概分為二類:

第一類為地方性銀行或信合社,此類銀行或信合社的確可免於註冊與後續對帳戶審查與申報程序,但這些機構須無海外分支機構且總資產不得超過1.75億美元,約為52億台幣。台灣大部分的銀行或較大的信合社皆已超過此總資產限額,若的確有可適用此條款的小型銀行與信合社,在大量為躲避肥咖法案的逃難資金湧入後亦可能瞬間喪失豁免身分而成為須合規的金融機構。

第二類的地區性金融機構為地方性的金融機構,此類金融機構除不得有海外分支機構與不得在海外有行銷行為外,須依當地法規或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有責任辨識帳戶持有人之稅務身分,且前一個年度由台灣稅務居民所持有之帳戶總帳戶數須至少佔全部客戶總帳戶數的98%。除上述條件外,若要被視為肥咖法案上的地區性金融機構,此金融機構仍須向美國國稅局註冊,並建置能辨識是否有美國納稅義務人但非當地(台灣)稅務居民之帳戶持有人的審查機制,經辨識出此類帳戶後金融機構仍須依肥咖法案關閉、移轉或申報這類帳戶。

依現行台灣金融機構的開戶程序,金融機構通常只收取雙證件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但法規並無規定金融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稅務身分。因為,台灣雙重國籍的情況相當普遍,可能會有客戶長期居住在美國,每年僅偶爾回台灣度假,但因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在金融機構執行扣繳時,被視為台灣稅務居民的特殊狀況,然而,根據財政部2012年發布的解釋函,金融機構理應查詢開戶人是否仍有戶籍在台灣,並詢問開戶人在台灣境內居留天數,以判斷其在台灣的稅籍身分。因此,台灣的金融機構要如何證明其有辨識台灣稅務居民的審查程序,並以辨識結果計算台灣稅務居民的應扣繳稅額,在執行上有相當的困難。

周思齊指出,以現行對FATCA與國內法規的闡釋,多數金融機構都是須遵循FATCA正常合規程序的身分,少數金融機構自行認定不適用FATCA規定,其實是選擇了不配合FATCA的非合規身分,以目前金融環境而言,不與非合規身分的金融機構往來幾乎已成了國際金融業界的默契,這些非合規機構的客戶的權益是否會受影響尚待觀察。

周思齊會計師也建議政府部門,依照與美國就台美跨政府協議會談的結果,建立國內金融機構在FATCA上身分認定分類的名單,以減少國內金融機構就法規各自解讀產生執行偏差的問題,也避免金融機構因選擇遵循FATCA反而流失客戶的結果。

(編按:周思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務負責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