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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權 北檢:監聽譯文應保密

自由時報/ 2013.11.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特偵組濫權監聽,引發政爭風暴,台北地檢署昨偵結黃世銘案時,特別強調當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因此監聽得到的譯文都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通保法是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北檢指出,通保法立法之初,草案第一條原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但當初立法目的,認為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屬憲法明定的基本權利,優先於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因此條文修正為:「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法律名稱從「通訊監察法」修改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北檢在起訴書中楬櫫,通保法的立法目的,不僅為掌握犯罪證據、追尋人犯,或蒐集情報防止破壞活動,予以法制化,更著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因此透過通訊監察所得的譯文都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檢方也認為,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涉及人民隱私權,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除非涉及或避免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等原則下,才可以提供通訊監察所得資料。

此外,因為通訊監察是在不知不覺中,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被監聽人不會知道被監聽,因此實施通訊監察的過程,須更嚴謹保障基本人權,若公布通訊監察所得的譯文,對人權的侵害比洩漏給特定機關、團體或個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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