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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有關送驗12種大聯公司酒品檢驗結果及裁罰說明

大成報/ 2013.10.30 00:00
【大成報記者張立明/彰化報導】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表示,大聯製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酒品經彰化縣政府取樣送台灣菸酒(股)公司酒研究所化驗結果,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甲醇、乙醇、鉛、二氧化硫),且無驗出工業酒精正己烷成分。但是,有大統蔓越莓酒、大統極品人蔘酒2款酒品酒精度與標示不符,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規定,涉及標示不實,除大統蔓越莓酒併前裁處書外,循例裁罰大統極品人蔘酒10萬元,並限該公司於收受裁處書翌日起15日內將違規酒品完成下架回收,逾該期限若於市面上發現仍有該公司生產之違規酒品,將報請財政部停止其製造6個月至1年,並沒入違規之酒品。

至於製酒原料,經查皆符合食品添加物標示之規定。惟大統蔓越莓酒、大統蘋果酒、大統紅葡萄酒及大統極品人蔘酒等4款酒品使用過期原料生產,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28條,涉及添加物品保制度未符合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彰化縣政府財政處處長詹明叡表示,大聯製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過期原料製酒,損害消費者健康,採從重量處,依菸酒管理法第56條以最高額裁處25萬元罰鍰,並將報請財政部廢止其製酒許可。

 

裁處書將於今日(30日)送至大聯製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酒品違法事實:

1‧大統蔓越莓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蔓越莓濃縮汁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酒精度與標示不符,且超出容許誤差範圍。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 ,裁處金額:500,000元。

2‧大統梅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梅子濃縮汁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3‧大統柳橙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柳橙濃縮汁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4‧大統蘋果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蘋果濃縮汁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5‧大統白葡萄甜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白葡萄濃縮汁方式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6‧大統紅葡萄酒: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紅葡萄濃縮汁製成,不符合其標示應以釀造方式製酒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7‧大統料理米酒 (600毫升):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香料製成,不符「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發酵、蒸餾及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製成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8‧大統料理米酒 (3000毫升):以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香料製成,不符「料理米酒」應以米類為原料,經發酵、蒸餾及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製成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 元。

9‧大統米酒頭:以食用酒精為主添加基酒方式製成,不符「米酒」應以米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10‧大統高梁酒 (600毫升) :以食用酒精為主添加高梁基酒方式製成,不符「白酒」應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勾兌、調和等製成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11‧大統高梁酒 (360毫升) :以食用酒精為主添加高梁基酒方式製成,不符「白酒」應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勾兌、調和等製成之定義。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500,000元。

12‧大統極品人蔘酒:酒精度與標示不符,且超出容許誤差範圍。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4條,裁處金額:100,000元。

13‧大統蔓越莓酒、大統蘋果酒、大統紅葡萄酒、大統極品人蔘酒:使用過期原料製酒,未符合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之品保制度。違反菸酒管理法第28條、第56條,裁處金額:250,000元。

合計裁處金額:5,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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