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被控與圍標集團11名成員談妥,以工程預算金額的9成,扣除決標金額後的半數作為賄款。
法院指出,蘇男涉嫌從民國97年10月起到99年12月間,趁發包板橋、新莊、蘆洲和土城等地管線埋設共45件工程時,應集團要求提高工程底價,待決標後分9次在餐廳、辦公室和停車場等地收賄,共計新台幣736萬餘元。
另外,法院指出,圍標集團並涉嫌收買台灣自來水公司林姓課長和劉姓工程員,除招待兩人赴中國大陸旅遊4次外,劉男並接受集團性招待,兩人總計收賄近200萬元。
蘇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從未收受賄款,也不認識圍標集團成員;林男坦承收賄並繳交不法所得;劉男則在偵訊時坦承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辯稱款項是為對方畫設計圖與投資公司的費用。
法院審理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決蘇男有期徒刑26年8月;林男2年徒刑,緩刑5年;劉男則為有期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