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文指出,通保法的問題主要有3部分,分別是違法監聽刑度較低、監聽通知書有無發放都無刑責、監聽資源完全掌握在法務部手上等。
他說,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訂,需有3年以上徒刑的犯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者,才能予以監聽。但以目前監聽氾濫,卻常常沒有定罪的情況,確實有明顯疏失,他認為就是因通保法刑責過低,才導致非法監聽浮濫,甚至是洩漏監聽資料,嚴重影響被監聽人的權益。
司權會理事張明偉也指出,在通保法中規定監聽結束完成後,應該通知被監聽者,但監聽通知書常常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發到被監聽者的手上,這些應發而未發的監聽通知書,卻在通保法中沒有明訂罰則,未來修法時,應納入法條,明訂罰則。
張明偉提到,監聽的權責幾乎都在法務部,相關資源都掌握在法務部手上,若是有爭議時,法務部明顯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無法有足夠的公信力取信於民,應該由法務部或行政院以外的單位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