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指出,海巡署移送本案表示,身為菁茵荋公司總經理的曾心怡涉嫌明知販售的「美麗纖」等產品含有「1,4-Dibenzylpiperazine」及「Lovastatin」西藥成分,竟從民國100年初,經由百貨公司設點及網路販售給不特定人。
檢方指出,經海巡署在去年1月11日搜索相關地點後,當場查獲「美麗纖」等產品,隨案認定曾女涉犯違反藥事法的販賣偽藥罪嫌。
檢方偵辦期間,函詢行政院衛生署(今衛生福利部)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得知,「1,4-Dibenzylpiperazine」為「Piperazine」衍生物,因屬新興物質,其藥理資料並不明確,且目前並無資料這成分具醫療用途,因此難以認定曾女是明知為西藥的成分而販售。
至於「Lovastatin」部分,除為西藥外,也存在於「紅麴」食品中,如果產品中含有「紅麴」,即有可能檢出「Lovastatin」成分,而扣案產品自有因含有「紅麴」而檢出「Lovastatin」成分的可能,依現有證據,實在難以認定曾女有販賣偽藥的犯行。
檢方指出,菁茵荋公司有出示檢驗報告指出,曾將產品送請SGS檢驗中心為檢驗,無驗出224項常見西藥成分,因此全案難以認定曾女早知產品含有西藥,其主觀上沒有犯售偽藥的故意,因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