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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投保意外責任險

中央社/ 2013.10.23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3日電)金管會表示,企業可適時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以轉移受僱人在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時,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風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僱主意外責任險主要是保障僱主的員工、受僱人因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遭受到體傷或死亡,在僱主受到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會對僱主負賠償的責任。

金管會指出,所謂受僱人,是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間內,給予薪津工資而服勞務且年滿15歲者。

金管會提醒,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不負賠償責任,僱主應該要了解,並且詳細閱讀保單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包含受僱人疾病或因疾病死亡,受僱人故意或非法行為導致體傷或死亡,因受酒類或藥劑影響的體傷或死亡。

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的受僱人體傷或死亡,除非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否則不在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障範圍內;僱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賠償責任,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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