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賽古拉斯女士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執行長任內,曾推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論壇」,筆者曾於該計畫任職。
《部落新聞眼:傳創條例 保護或限制文化發展?》一文,舞賽古拉斯女士認為,「原創條例」會對原住民藝術工作者之創作,造成障礙,因為:「只要圖紋經過登記、通過並公告,非經授權,便不能隨意使用,如此看來,台灣是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做了最進步的規範,但設下了高的門檻和限制」。
然而並無說明,一個圖紋由特定之族群、部落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後,只要是該社群成員,都可以自由使用。以其所提之「太魯閣族祖靈之眼」織紋為例,一旦被認定歸屬於太魯閣族,全族人都可自由運用,創新利用。舞賽古拉斯不斷強調創作行為會因此受到箝制,顯然有誤導之虞。
她所擔憂的,一但部落取得權利後,會因為「非經授權,便不能隨意使用」。受到限制的,既然不是取得權利之族群、部落成員,那到底所指何人?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依據原創條例,最有可能受到限制的是利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的「非原住民」業者。阿里山上店家,均以鄒族風的元素作店內裝飾;蘭嶼則充斥著大量拼板舟鑰匙圈。同樣的情景,不斷在烏來、日月潭各觀光風景區上演。許多台灣民眾認識的噶瑪蘭,也只與威士忌、巴士有關。到底有多少部落,在「自由利用原住民文化元素」的歷史中,獲得應享有的尊重與回饋?
今年,外交部國際青年大使交流計畫,台大學生穿著「看起來有點像阿美,卻又不是」的服飾進行表演;台北某夜店舉行「瘋年祭」,宣傳影片中將阿美族某部落頭目、牧師肖像放在內褲上,穿著傳統服飾之女性與男性做出以尿壺喝酒等荒唐舉止。在這些「自由利用原住民文化元素」的事件中,部落的尊嚴,又獲得了什麼保障?
(待續,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