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女友要分手 男沿路發慾照

自由時報/
12 年前
恐嚇照片撒公婆家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男子與已婚女友談判復合未果,涉嫌持性愛照片要脅,甚至在高雄市「夢時代」附近沿路散發,被高雄地院依傷害、恐嚇、散佈猥褻物品等3罪判刑,併執行刑3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折算。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已婚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因不滿她有意分手而起爭執,並於去年8月16日下午,陳在高雄市三民區工作場所,涉嫌毆打被害人。

同月29日晚間,2人相約在中正四路與中華三路口談判,陳持交往期間所拍的性愛照片,恫稱「和好的話,就會把相片毀掉,不然的話,要把相片撒在你工作處所及公婆家」。

惡男被判刑3月

不料,被害人拒絕、騎車離開,陳嫌騎車尾隨,認為復合無望,頓時惱羞成怒,在中華五路夢時代購物中心附近,沿路散發性愛照片及對方的裸照共6張洩恨,後經被害人撿回並向三民一分局報案。

陳姓被告指出,交往期間是用告訴人行動電話拍攝性愛照片,照片均儲存在她的電話中,又說沒有裸照及2人性愛照片,還反指告訴人以此要脅其若欲分手須給付5萬元,否認犯行。承辦法官據兩造內容,被告涉案過程供詞前後反覆,認定所辯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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