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泰: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贖回權,暨訂於102年12月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一、依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債券於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贖回權之行使,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二、本公司截至102年9月30日止,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佔原公司債發行總額比例為2.77%,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符合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得贖回之規定。三、依本公司102年10月21日董事會決議,訂定債券收回期間自102年11月17日至102年12月6日止,債券收回基準日為102年12月6日,並預定於102年12月9日終止櫃檯買賣。四、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以前辦理債券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新台幣100,000元)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本公司將統一於102年12月13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將應發放之債券收回價金扣除匯費或郵資後發放予各債權人。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以前辦理債券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將以通知期間屆滿日(102年12月6日)為轉換基準日,並按當時之轉換價格將其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五、轉換辦理程式:債券持有人如擬申請轉換,最遲應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之始日(102年12月6日)之前一營業日前,(102年12月5日)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