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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男殺人判死 發回更審

中央社/ 2013.10.2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患有精神疾病的陳姓男子在報上刊登徵人啟事後,殺害前來應徵的女子,一、二審均被判死刑。最高法院今天將案件發回更審。

被害人的先生聽完判決後受訪表示,被告有他的人權,「我們的人權在哪裡?誰給我人權?」,他說,若陳男的精神有問題,第一天面試他老婆時就殺人了,哪有耐心等到隔天才動手,希望更審時法官能繼續判陳男死刑。

陳男於民國92年犯下兩幼童命案,出獄後被控於99年間在報紙上刊登誠徵檳榔門市的廣告後,認為前來應徵的林姓女子在言談間侮辱他的母親,隔天林女再來面談時,陳持木棒猛擊林女頭部致死。

法院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被害人的先生說,陳男很冷靜,心思縝密,被抓到時不坦承犯行,後來有證據才講,「怎麼可能跟他和解」,而且陳男已是累犯,國家社會、法律都給過他機會,卻還殺人,「一定要讓他(陳男)被判處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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