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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孝條款 本案難適用

自由時報/ 2013.10.20 00:00
律師陳清茂解釋,「民法」416條規定得以撤銷贈與的幾種情況,首先,受贈人如果對贈與人有「刑法」上故意犯罪的情況(諸如虐待或毆打等),依法有權撤銷贈與。

此外,該條文另規定,如果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在1年之內撤銷贈與,這項規定,現在被廣泛使用在父母和子女之間,俗稱「防不孝條款」。

他指出,媳婦離婚前,在法律上,對公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如果公公認為媳婦不孝,即使已經移轉房產,仍可以在知道此事的1年內辦理撤銷贈與;不過,如果當時公公贈送房子給已經離婚的媳婦,且經過合法移轉登記,即使媳婦得手後變臉,由於她已離婚,和公公之間並不存在法定扶養義務,公公就很難使用這項「防不孝條款」的尚方寶劍撤銷贈與。(記者侯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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