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該條例適用之地區,因軍事需要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全數公告。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施行日五年內,向該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購回土地,不受《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國有財產法》等限制。
對於經建會於書面意見指出,政府徵收、徵購之公有土地,應只限於無保留公用必要者。陳雪生會後受訪不滿表示,軍方長期占用民地,「軍方現在都說他們沒在使用,也有意要還給老百姓,但地都被國有財產署拿走了」,「不是你的就要還給人民」。
另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的受教權,委員會初審通過,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年限,從四年提高為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