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依特偵組卷證所載
特偵組否認不法 責推北院
法務部常務次長蔡碧玉回應說,調查小組公布的監聽時間,是依據特偵組相關卷證內的聲請監聽資料所載。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坦承,特偵組確實是在三月就監聽到練某和○九七二的通話內容,由於監聽票每月向法院聲請一次,因外界無法看到完整請票卷證資料,才誤以為特偵組四月底才向法院聲請監聽票。
不過,管碧玲指出,法務部調查報告顯示,「○九七二」在三月十一日上午撥入練某「○九一二」電話,談論傳送簡訊及匯款狀況,隨後由胡姓助理以「○九一五」電話傳送帳號及匯款金額之簡訊給練,才認定「○九七二」由柯的助理持用。
她說,同樣一件事,特偵組在九月三十日的新聞稿卻說,係用「一○二年聲監續字第四○六號」監錄到柯以其持用「○九三八」電話與練某聯絡,其後柯的助理再以「○九七二」與練某談論匯款通話內容。但「一○二年聲監續字第四○六號」的監聽期間卻是四月二十五日到五月二十四日。
管碧玲質疑,為什麼特偵組新聞稿的日期,會與調查報告有這麼大的出入?要不是特偵組長期違法監聽,就是有人說謊。
她強調,若按法務部調查報告的時間點來說,何以特偵組早在三月十一日掌握問題金流後,遲至四月二十四日才去調閱基本資料和通聯?若依特偵組說法,是因為四月二十五日以「一○二年聲監續字第四○六號」監聽練某後,才知道「○九七二」這支電話,為什麼能預先在四月二十四日調閱通聯?
管碧玲認為,特偵組早就長期監聽「○九七二」,只是不小心把這支電話印在「一○二年度聲監續字第五二七號」(監聽期間:五月十六日到六月十四日)而東窗事發,才隨便抓前面一張監聽票來搪塞、自圓其說,當然漏洞百出。
她批說,特偵組一路說謊,檢察總長黃世銘更該引咎辭職。
張進豐則說,特偵組沒有不法,特偵組九月底的新聞稿主要是說明○九七二和○九三八兩支被監聽電話的時間不同,台北地院不應在同張結束監聽通知書內並列這兩支電話,造成外界誤解監聽時間及對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