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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降立委聲請釋憲門檻

中央商情網/ 2013.10.1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013年10月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降低立委聲請釋憲門檻,且完備總統彈劾案件審查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民國82年修正公布施行至今,94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職權,但相關審理程序尚未明定,且現行法規定較為概略,運作偶有窒礙之處。

初審通過條文降低立法委員聲請違憲判決的門檻,從現有立委總額1/3以上降為1/4以上,使立委更能為民眾發聲;且大法官審理案件更為透明,明定裁判應經言詞辯論,但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應於裁判敘明理由,且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執行,必要得視訊直播。

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相關審理程序,明定案件應於6個月內為判決期限,且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彈劾成立應立即解除職務且5年內不得擔任公職。

至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範疇,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認為應擴及國家公權力行為的違憲案件、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則認為應包含確定判決導致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的違憲審查案件,但司法院認為不宜,條文保留待協商。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說,依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釋憲審查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若確定判決案件可聲請釋憲,恐導致憲法法庭淪為第四審,且國家公權力涵蓋行政、立法,導致權力分立混亂,也可能有違憲疑慮,依目前大法官人力,若擴大審查範圍也可能導致審查延宕。

此外,司法院所提修法版本擬建立訴訟即時救濟制度,民眾不用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就可對裁判適用法律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但條文也未獲共識,保留協商。

有關違憲判決通過門檻,立委提案版本認為應有參與評議大法官1/2以上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為不違憲;但司法院認為門檻過低,同樣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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