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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積木標示6成違規 字體小到用放大鏡看

卡優新聞網/魏妤庭 2013.10.15 00:00

許多家長喜歡買積木,來培養孩子的空間概念、創意及想像力。不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14)日公布市售塑膠積木調查,結果20件中有12件警告字體過小,另有4件警告標示內容文字過小,甚至必須用放大鏡才能看得清楚說明,不合格率高達6成。

為了保障兒童的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今(102)年8月上旬購買20件市售塑膠積木玩具,針對8種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DMP、DEP)及8種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的含量,進行品質檢驗,結果顯示均在標準以內全數合格。

不過,標示查核的部分,僅有8件通過檢查,其他12件的警告字體過小,同時,有4件的警告標示內容文字過小,如果沒有使用放大鏡看,恐怕無法以「肉眼」辨識其內容。另外,有1件未在緊鄰商品檢驗標示的右方或下方註明批號。

消保處指出,根據現行法令規定,玩具商品的警告標示所使用的字體,顏色應與底色不同,同時必須大於5mm乘以5mm。而警告標示的內容文字則必須大於1.5mm乘以1.5mm以上,以利於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時辨識。

針對此次違規的塑膠積木玩具商品,已令通路業者立即下架及製造廠商限期改善,否則將可依照商品標示法,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通路業者如仍未改善,還可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為止。

同時,請經濟部持續加強宣導,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市售塑積木玩具的標示查核,尤其是警告字體及警告標示的內容文字大小,並研議將製造日期或製造年份,列為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以充分揭露資訊,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為孩子選購玩具前,應要有「三要」的觀念,包含一要認明有商品檢驗標示及批號的產品,二要具有完整的中文標示,三要注意其警告標示,確保自身權益,以免日後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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