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著經營通訊行,並兼營收購他人手機門號轉賣牟利,96年間,他販售兩支手機門號給同業曾希哲,結果被曾男用來接收詐騙認證簡訊,並以盜來的11個中華郵政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在台灣透過電腦上網,並以大陸IP向SONET網站購買市價高達104萬餘元的遊戲點數,分別在兩個門號接收取得認證簡訊後,轉賣牟利。
中華郵政發現異狀後,及時攔下其中31萬餘元遊戲點數未被騙走,並立刻報警處理,陳男於99年遭逮,隔年二審以詐欺罪判刑6月,曾男也於100年遭逮,案件目前在彰化地院審理中。
中華郵政得知門號是陳男販售,供曾姓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據此向新北地方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陳、曾2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73萬餘元。
陳男及辯護律師極力撇清,自認未參與詐騙行為,也沒有從中得利,何來須賠償的道理。法官則認為,陳男明知販售門號給他人,有可能被詐騙集團運用,已屬民法中的幫助犯,須負連帶賠償之責,判中華郵政勝訴。